土地登記規則 第53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四節 登記處理程序 第53條 辦理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四、公告。五、登簿。六、繕發書狀。七、異動整理。八、歸檔。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