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48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三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第48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二、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