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37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二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第37條 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