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24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第24條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二、登記名義人。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