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22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第22條 一宗土地之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全部予以重造。登記簿用紙全部損壞、滅失或其樣式變更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有效部分予以重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