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9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第19條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