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53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十二章 其他登記 › 第二節 住址變更登記 第153條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