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49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十二章 其他登記 › 第一節 更名登記及管理者變更登記 第149條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設有管理人者,其姓名變更時,亦同。權利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其姓名已經戶政主管機關變更者,登記機關得依申請登記之戶籍資料,就其全部土地權利逕為併案辦理更名登記;登記完畢後,應通知權利人或管理人換發權利書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