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33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九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第133條 信託內容有變更,而不涉及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委託人應會同受託人檢附變更後之信託內容變更文件,以登記申請書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依信託內容變更文件,將收件號、異動內容及異動年月日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並將登記申請書件複印併入信託專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