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32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九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第132條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