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23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八章 繼承登記 第123條 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