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21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八章 繼承登記 第121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