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20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八章 繼承登記 第120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