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05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六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 第105條 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