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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26條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26條
法規: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6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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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簡陋及臨時性之建築改良物,免予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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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建築改良物價值,經過公布通知程序不發生異議,或發生異議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者,為建築改良物之法定價值。
第21條
建築改良物之法定價值,應分別編入地價冊及總歸戶冊內。前項總歸戶冊編竣後,應移送該管市縣財政機關。
第22條
就原建築改良物增加之改良物,於重新估價時,併合於原改良物計算之。但因維持建築改良物現狀所為之修繕,不視為增加之改良物。
第23條
建築改良物價值,得於辦理重估地價時,依本規則之規定重為估定但因改良物有增減或重大改變者不在此限。
第24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參酌地方實際情形,依本規則之規定,制定施行細則,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案。前項施行細則,應參酌各地…
第25條
簡陋及臨時性之建築改良物,免予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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