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6條 法規:土地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母法 第一編 總則 第6條 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償撥用。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