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92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土地使用 › 第二章 使用限制 第92條 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征收整理重劃,再照征收原價分宗放領,但得加收整理土地所需之費用。前項征收之土地,得分期征收,分區開放,未經開放之區域,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