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26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公有土地 第26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