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6條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規定之。前項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均由需用土地…
- 第237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將款額提存之︰一、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二、…
- 第238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將改良物代為遷移或一併徵收之︰一、受領遷移費人於交付遷移費時,拒絕收受或不…
- 第239條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二、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
- 第240條保留征收之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征收時之地價。
- 第241條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其應受之補償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
- 第242條被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如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其應受補償之價值,應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被徵收時…
- 第243條(刪除)
- 第244條因征收土地致其改良物遷移時,應給以相當遷移費。
- 第246條徵收土地應將墳墓及其他紀念物遷移者,其遷移費與改良物同。無主墳墓應由需用土地人妥為遷移安葬,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該管直…
- 第247條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或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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