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242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五編 土地征收 ›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242條 被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如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其應受補償之價值,應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超過一年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