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抵償欠稅,免將土地拍賣。
前項提取收益,於積欠地價稅額等於全年應繳數額時,方得為之。
第一項提取之收益數額,以足抵償其欠稅為限。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0條地價稅不依期完納者,就其所欠數額,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加征所欠數額百分二以下之罰鍰,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 第201條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
- 第202條前條之土地拍賣,應由司法機關於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第203條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前條通知後,提供相當繳稅擔保者,司法機關得展期拍賣。前項展期,以一年為限。
- 第205條土地增值稅不依法完納者,依第二百條之規定加征罰鍰。
- 第206條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其土地及改良物一部或…
- 第207條建築改良物欠稅,準用本章關於地價稅欠稅各條之規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