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201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編 土地稅 › 第七章 欠稅 第201條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欠稅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