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照土地增值之實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或雖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征收之。
前項十年期間,自第一次依法規定地價之日起計算。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7條依第一百四十七條實施工程地區,其土地增值稅於工程完成後屆滿五年時征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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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4條土地增值實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資本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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