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64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編 土地稅 › 第二章 地價及改良物價 第164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將改良物估計價值數額,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為改良物法定價值,並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分別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