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60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編 土地稅 › 第二章 地價及改良物價 第160條 地價申報滿五年,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五十以上之增減時,得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