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54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編 土地稅 › 第二章 地價及改良物價 第154條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標準地價認為規定不當時,如有該區內同等級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之同意,得於標準地價公布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前項異議後,應即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