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39條 法規: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 第39條 重劃區土地於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