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38條 法規: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 第38條 重劃區共同負擔及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抵費地在未出售前,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於出售後,登記與承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