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2條 法規: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下簡稱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之名稱。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以下簡稱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