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17條 法規: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 第17條 重劃會申請擬辦之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一、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者。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地後,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二、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者。三、經政府指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