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第4條 法規: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徵收計畫範圍內已辦滅失登記之土地,已回復原狀者,經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登記標示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但其部分回復原狀者,僅就回復部分之登記面積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