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4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條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本法之規定執行。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