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為法人。
本法所稱儲蓄互助社,係指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或依法新設立,且具共同關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所組成之非營利社團法人。
前項所稱共同關係,乃指工作於同一公司、工廠或職業團體、或參加同一社團或宗教團體或原住民團體、或居住於同一鄉、鎮者。
無共同關係而參加儲蓄互助社者無效。
但於本法修正前已參加者,不在此限。
社員喪失共同關係者,於喪失共同關係起二年內仍為社員。
儲蓄互助社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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