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13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3條 社股金額為每股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股金,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前項股金繳納係社員之義務,具有儲蓄性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