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第6條 法規: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6條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撤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