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第2條 法規: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條 教育會受主管機關整理處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由主管機關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代表)中遴選五至七人組織整理小組,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整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