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通知會員(代表)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
- 第22條教育會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教育會團體利益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23條教育會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分區選出代表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應經理事會通過,並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 第24條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該會議應出席人員,並函報該管主管機關及目的…
- 第25條教育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其主席依下列規定之:一、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二…
- 第26條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受停權處分之會員(代表)人數,不計入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中。
- 第28條教育會之會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