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教育會法母法 第四章 職員 第17條 教育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但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