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教育會分鄉(鎮、市、區)教育會、縣(市)教育會、省(市)教育會及全國教育會。
- 第6條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全國教育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 第7條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 第8條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教育會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
- 第10條縣(市)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鄉(鎮、市、區)教育會發起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 第11條省(市)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縣(市、區)教育會發起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12條全國教育會之設立,應由三個以上省(市)教育會發起組織之。
- 第13條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第14條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八、會員…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