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變更。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五、財產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