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第3條 法規:教育會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教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教育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導、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