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教育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各級教育會理事名額規定如下:…
- 第22條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 第23條上級教育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教育會選派出席之代表。下級教育會選派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不限於下級教育會之理事、…
- 第24條上級教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教育會理事、監事。
- 第25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26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前項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
- 第27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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