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第13條 法規:教育會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設立 第13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