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一節 設立 第5條 依本法第十條發起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應以同業之公司、行號為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照影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前項所稱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