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二節 會員 第14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