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
- 第64條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
- 第66條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
- 第67條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
- 第68條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 第69條商業團體,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 第70條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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