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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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