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8條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 第49條特定地區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輸出業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組織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 第51條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得辦理左列業務:一、輔導會員輸出商品之登記、銷售、保管、選擇、包裝、運送及辦理其他營業之共同設施。…
- 第52條未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特定地區,得由同地區內之工業同業公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兼辦前條規…
- 第53條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或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
- 第54條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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