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16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二節 會員 第16條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