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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條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
- 第13條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
- 第15條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 第16條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
- 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四、受…
- 第18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 第19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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